1、居住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居住权的补偿标准并没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需要依据实质状况而定,这主要取决于居住权人居住的时间长短、对房子的实质贡献、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等多种原因,具体如下:
1.在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别人一同获得安置房子的居住权的状况下,即便一同居住的别人已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也不可以排除其对房子享有占有、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
2.当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出租房子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子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此时居住权人有权向房子所有权人倡导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则需要依据双方的协商和实质状况来确定。
2、居住权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对居住权的明确概念。
1.《民法典》还规定了居住权合同应当包含的条约,如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和住所、住宅的地方、居住的条件和需要、居住权期限与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2.居住权的设立需要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是免费设立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能出售、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能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消灭及补偿权利
1.居住权的消灭主要发生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状况下。此时,应当准时办理注销登记,以确认居住权的消灭。
2.在居住权消灭后,假如居住权人过去享有居住权并因此对房子进行了实质用或贡献,且双方当事人在居住权设立时有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那样居住权人有权向房子所有权人倡导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权利是居住权人合法权益的要紧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居住权人利益的要紧手段。在实质状况中,具体的补偿方法和金额需要依据双方的协商和实质状况来确定。